【继承系列】再婚家庭法定继承,如何确定继承人、查清遗产范围?
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没有订立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律规定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平均分配的遗产继承制度。
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按照继承法律规定订立遗嘱处分其个人财产,被继承人去世后依照其遗嘱分配其遗产的制度。被继承人可以订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也可以将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民法典》继承编规定订立遗嘱的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遗嘱、口头遗嘱及公证遗嘱。订立遗嘱方式须依照法律规定具备形式上的要件(在此不赘述),不符合形式要件的遗嘱效力上会有瑕疵。司法实践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在法庭上如若没有其他相反证据能推翻公证遗嘱,法院直接采信公证遗嘱的内容并据此依法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
在中国传统思想观念里,预先订立遗嘱是不祥征兆、不吉利的做法。但其实非常有必要,尤其是对家庭关系复杂,资产丰裕的自然人来说。诸如再婚家庭本质是一个重组家庭,再婚夫妻各自携带与前夫或前妻所生的孩子组成一个新的家庭单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而这无疑会影响亲生子女可继承的遗产份额。生死有命,世事难料,事先预备遗嘱,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身后财产,避免按照法定继承方式违背自己意愿分配遗产,一定程度上能减少遗产分配不均的争端纠纷。
第二步 确定继承人范围
根据《民法典》,继承有先后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父母包括生父母和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1、何为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这里涉及拟制血亲的法律概念,即原本没有直接血缘关系,法律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判断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以是否形成扶养关系为标准。继承法上的扶养,是一定范围的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包括抚养、扶养、赡养,即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和平辈亲属间的扶养。继父母子女在事实上形成扶养关系,通常表现为继父母抚养教育继子女长大成年(满18周岁),继子女对继父母尽到赡养义务,由直系姻亲转化为拟制血亲,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2、已形成拟制血亲关系能否解除?
在(2017)沪02民终10068号判决案例中,继父与生母在继子尚未成年前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继子随生母生活,后直到继父去世长达20年时间继子在国外生活,与继父无往来、未尽到赡养义务。因此法院判定继父去世后发生继承时,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双方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
第三步 确定遗产范围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支付宝及微信账户余额、股权投资、股票证券、养老金、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等。丧葬抚恤金为抚慰遗属而发放的抚恤性质的钱款,该丧葬抚恤金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
1、如何查清被继承人有多少遗产?
调取支付宝账户余额信息和账户资金流水;笔者曾成功前往位于杭州的阿里巴巴总部调取已故人士支付宝账户余额信息和账户资金流水。具体流程上需要两位律师携带法院调查令实地调取,载有调查内容的加密光盘会在一周内寄给你。(任何问题可以给笔者留言,也可以直接咨询支付宝安全协作中心,联系方式见下)
查询房产信息;可在立案后凭当事人委托书、法院受理通知书等查询,具体视各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现阶段全国各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未联网,上海地区不支持以名查房,故查询被继承人名下所有房产需建立在提供房屋坐落信息,具体到门牌号的基础上。
查询证券账户余额;律师凭借调查令可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调取被继承人的证券账户余额信息。
此外其他通过公开渠道难以查询的财产线索,可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但需提供初步的调查对象和调查内容。笔者曾在一个继承案件中申请了数十份调查令,甚至还调查过被继承人配偶的房产、银行存款余额和流水等信息。
2、夫妻共同财产中哪些属于一方的遗产?
夫妻双方对于婚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权属关系没有约定的,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称为夫妻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当一方去世时,应当先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确定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反之,在世配偶的财产中能否分出一半作为去世一方的遗产予以分割继承?再婚家庭关系中,亲生子女十分关注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是可以的,笔者在具体个案中也尝试提出相关的诉讼请求。在实务中获取掌握他人的财产线索非常困难,即便调取了相关财产线索仍不排除需通过另行诉讼方式确认相关财产的性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难上加难。
3、现实中常见的夫妻一方拆迁取得安置房屋,另一方是否有拆迁利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被拆迁房屋系夫妻一方婚前财产:笔者观点,根据拆迁条例产权置换的规定,取得安置不动产或者安置房屋,是对前一权利的补偿或者说是前一不动产物权的延伸。若将该拆迁安置利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是将一方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夫妻一方财产权益。
公房拆迁中,夫妻一方非产权人而是同住人:同住人身份在实践中比较难认定,一般需向法院调取拆迁组存档保留的拆迁安置人口核定表,以核定的拆迁安置人数作为最后的拆迁安置财产权利人。
夫妻一方非房屋产权人或同住人:一般法院在处理时认为,该财产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配。也有观点认为,这种利益作为特定人身属性而派生出来,归属于原拆迁安置人,与是否和配偶缔结身份关系没有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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